动作标志与传统类型的商标依据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普通物体的简单移动不太可能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它们甚至可能体现出技术特征,而技术特征无法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正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BoA)最近的一项决定所表明的那样。
背景
KCT GmbH & Co. KG(简称"KCT")提交了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编号018906690),涉及第12类的"探险车辆的车窗"。
该申请是一个动作标志,展示了车窗的开启和关闭过程。"分镜图"如下所示: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驳回了该申请。KCT对此提出了上诉。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案件编号 R740/2024-2)驳回了上诉,认为该申请必须被拒绝,因为它展示了一个功能性过程且缺乏显著性。
1. 功能性标志(《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
关于该标志的功能性,上诉委员会引用了《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目的,即防止对技术解决方案或商品功能特性的垄断,这些特性可能是消费者在竞争对手商品中所寻求的。特别是,该条款旨在防止商标所赋予的专属和永久权利无限延长其他权利(如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有限的。
尽管《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措辞要求商品完全由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特性组成,但即使标志中包含一些次要的任意元素,只要所有主要特性具有技术功能,该条款仍然适用。
由于所涉及的商标是一个动作标志而非图形标志,因此该标志所包含的单个画面被认为不相关,相反,整体的运动过程才是决定性的。
上诉委员会认定,窗户的开合机制本身并非技术效果,但开合动作本身具有技术功能,即允许空气进入车辆。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仅展示了窗户的开合动作,未包含其他任意性元素。
黑色支撑杆(申请人认为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可见)被认定具有纯粹的技术功能,因为它们是用于稳定和加固窗户的支撑部件。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KCT关于窗户运动独特性的主张。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条的规定,这.............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94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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