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注销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其对名下不再有使用需求的闲置商标进行主动注销清理,以进一步释放商标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主动申请注销的方式放弃已注册商标全部或者部分商标专用权,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或部分终止的情形。
二、具体要求及程序
(一)商标
商标注销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提出
对于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其诉讼、驳回、驳回复审及其诉讼等程序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或者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以及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不应申请商标注销。对于质押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
(二)办理主体
商标注销申请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商标档案记录的商标注册人一致。
针对共有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者委托书盖章或者签字,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商标注册人名称经核准在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名称申请商标注销,并附送有关主体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商标注销,无需先进行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对于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或者已经消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可以由其合法有效的监护人、继受人、继承人等提出商标注销申请。上述情况下的注销申请仍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附送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注销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申请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应与商标档案记录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一致。商标注销申请可以针对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提出,也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或者服务提出,
(四)涉及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成功将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因此,针对存在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青印法查封案件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原则上需提交由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商标注销申请人在申请注销时或者在注销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可主动或者按照补正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方式及要求
办理商标注销申请可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或者到指定地点进行线下办理,并应当按要求上传或者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08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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