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0

海关总署: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获准进口(检疫和卫生要求)

宠物饲养越来越多地走近中国人的生活,要想当一名合格的铲屎官,了解宠物的食品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塞尔维亚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塞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塞方相关要求并允许在塞尔维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

四、原料要求

(一)陆生动物源性原料仅来自塞尔维亚,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没有使用因扑灭疫情而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作为原料。如果原料来自于塞尔维亚以外国家,则必须来自于中方批准允许进口这些原料的国家。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来源于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非疫区。

(三)水产原料来自鱼类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以及生产人类消费鱼类产品后的鱼副产品(肠和腮除外)。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危害宠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90℃以上的热处理,或塞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输华宠物食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宠物食品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三)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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