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关务干货】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调整类核注清单作为保税核注清单的一种,适用于加工贸易手账册和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统称账册)发生符合规定的手工调整业务,申报进口(或出口)核注清单可核增(或核减)保税底账。

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又应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由小编给您一一介绍。

一适用范围

(一)系统切换、账册切换

因系统切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转型等原因,重新建立账册时,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增加账册期初数。

(二)货物、设备销毁放弃

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储货物、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区内设备等销毁、放弃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XH+销毁或放弃的审批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或企业内部编号。

(三)缉私和稽核查结果处置

根据缉私、稽核查部门有关案件办理意见、稽核查结果,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或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HX+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如无编号,应注明"HX"+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如企业无相关单证,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

(四)抽样留样核减底账

保税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仓储期间抽样,样品未返回,或加工贸易药品留样,凭抽样留样单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P+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抽样留样凭证。如无编号,企业应注明"YP"+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如企业无相关单证,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

(五)区内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耗用

账册注销前对境外进口或区外采购且已在区内耗用的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进行核减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JJ+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企业申请报告。如无编号,应注明"JJ"+出具处置单证的部门、日期、单证名称。

(六)系统数据异常

因系统数据异常,导致现场海关无法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办理,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YC+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异常数据联系单编号"。同时,经办关员在审核转岗时,在转岗审核意见中注明报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的异常数据联系单编号,以及信息中心反馈意见。

(七)改革试点

如:根据《企管司关于开展加工贸易残次品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管函〔2021〕17号)要求,对加工贸易残次品按报验状态征税,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根据《总署稽查司关于组织拓展单耗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稽查函〔2022〕26号),试点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突发情况或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通知》(署加函〔2018〕247号),以企业为单元监管企业对账册核销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GG+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

(八)保税货物盘盈核增底账

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盘盈,即实际库存大于底账库存,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底账。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PY+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随附企业盘点报告。如海关稽核查盘库,按照稽核查结果处置的要求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按照第4项处置,注明HX)。

(九)期货原油损耗核减底账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损耗情况,海关对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存储期间的自然损耗的认定试行不超过0.12%/年(每年千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有关规定,对经主管海关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的期货原油损耗数量,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予以核减。其他期货保税交割商品参照管理。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QH+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并随附申请报告。

(十)对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SZ+相关单证编号和文件名",并随附申请报告。

(十一)税则调整税号拆分

因税则调整税号拆分为多个税号,导致账册内一项商品需拆分为多项不同税号商品时使用。

填报要求:企业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时,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CF+税则调整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并随附申请报告。

二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主管海关按照相应业务流程办理。

(一)账册注销无法修改核注清单。

此类问题应通过异常数据修改方式修改原账册的注销状态,再按规定进行核注清单的修撤。

(二)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申报错误。

一是原核注清单部分信息(税号、原产地、品名、重量、关联清单号等)申报错误;二是保税仓库大宗商品一线进仓申报数量与实际有差异。对报关单、核注清单修改、删除、重报等均有明确管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对核注清单申报计量单位与账册不一致的问题,如不属于申报错误,应采用简单加工申报表方式转换计量单位。

(三)展览品退运入区。

展览品入区有明确的申报要求,应按展览品管理规定办理出口入区手续,对应展览品报关单申报区内核注清单,切实做到进出对应、账实相符。

(四)加工贸易单耗申报错误导致底账误差。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错误的,保税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转稽核查部门处置,根据稽核查部门意见办理调整类核注清单,不应直接使用核注清单调整库存。

(五)保税货物后续补税。

系统已完善升级,对需进行后续补税、扣减底账数量的,申报"后续补税(9700)"核注清单和报关单进行底账核减。

(六)区内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已明确相关规定。区内企业捐赠物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区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总署后办理。

(七)进区、出区货物的计量单位不同。

保税货物进出口,应按照账册备案的申报计量单位办理通关手续。如涉及计量单位转换的,可采用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方式,加强审核和跟踪.............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32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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